<<<永續議題的現況與影響>>>
氣候訴訟被駁回實質影響民生未來
今年六月,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綠色和平、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四位公民原告共同提起的全臺首宗氣候訴訟,認定「臺灣多颱風水災,難以證明與氣候變遷有關」,並以公民只有請求權、無告訴權為由駁回。此判決不僅否定科學家透過歸因研究(attribution studies)對極端氣候事件的連結,也讓氣候正義與人權保障之間形成斷裂。
根據世界氣候歸因組織(World Weather Attribution)2024年報告[1]指出,颱風「凱米」(Typhoon Gaemi)在已升溫1.2°C的背景下,其最大風速增強約7%,降雨量增加約14%,且這類強風豪雨事件未來發生頻率將提升約30%,平均增強風速3.9公尺/秒。這些數據清楚顯示,氣候變遷已經開始實際影響民眾的居住安全與生命財產。
此外,2023年新北市氣候脆弱度報告[2]指出,本案兩位原告所處的三重站與浮州站地區,未來淹水危險脆弱度達中高等級,無論是居住或通勤,都承受越來越頻繁、強度更大的水災威脅。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呼籲,政府必須正視科學證據與人民的生存權,立即強化減碳與防災對策,否則每一次判決駁回,都意味著更多公民的權益被迫犧牲。
<<<問題產生的原因與機制>>>
訴訟駁回背後原因與機制深入剖析
法官在駁回理由中,主張臺灣地理多颱風、水災屬自然現象,難以區分氣候變遷與天災之別;同時認定公民只有「請求權」(right to petition),不具備「告訴權」(standing to sue)。然而,國際上已普遍採用歸因研究方法,將區域極端天氣事件與溫室氣體濃度提升之間的關係進行量化。此一科學方法已被英、美、荷等多國法院接納作為證據,臺灣卻仍未建立相關法律判例,導致法院對科學結論心存疑慮。
另一方面,原告訴求經濟部強化《電業法》(Electricity Act)「用電大戶條款」(Large Electricity User Clause),納管更多高排放企業、責令其年度碳排放削減;目前條款僅適用於全臺用電量前500大用戶,且減量義務寬鬆,缺乏罰則與透明第三方審查機制,導致企業減排進度不明。這樣的制度設計,只讓少數企業自願揭露碳足跡(carbon footprint),無法形成整體減排壓力。
再者,政策參與門檻高、資源分配不均,讓基層公民難以參與環境政策制定。原告林季蔚指出,多數環保重大政策在公聽會階段就已底定,民眾多半只能事後觀望,無法對決策內容提出實質影響。當政府與既得利益者權力不對等時,氣候訴訟就成為少數公民突破制度障礙,爭取環境正義的最後手段,卻在法庭上遭到駁回,凸顯制度修正的迫切性。
<<<可行的解決策略與未來展望>>>
可行的解決策略未來展望四大重點
首先,強化「用電大戶條款」,將適用範圍從前500大用戶擴大至前300大,並增訂年度削減目標與透明公開罰則。根據國際能源署(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, IEA)建議,這類政策若能確保大企業每年至少減碳3%,至2030年即可貢獻全國減碳目標10%以上。
第二,政府應引進碳定價機制(carbon pricing),結合碳稅與碳排放交易(Emissions Trading System, ETS),讓溫室氣體排放成本內部化,提高企業投資清潔能源與節能減碳的誘因。歐盟ETS已在2023年實現排放量年減2.5%,可作為借鏡。
第三,落實公民參與式預算法,將氣候預算公開化,並邀請各界代表參與資源分配,提高政策透明度與民眾信任。此舉可降低「政府無感」與「政策失聯」的風險,並確保氣候行動資金真正用於減災與減碳。
第四,推動氣候訴訟法制化,明確界定公民在氣候案件中的訴訟地位與證據採信方式,避免科學結論在司法程序中被輕易否決。此一制度改革除了保障人權,也可為未來更多公民訴訟案例提供正面示範。
風險方面,若未同時考量中小企業承受力,強制減碳規範可能加重其成本負擔。建議同步推出低息綠色融資、節能技術補助與人才培訓方案,協助企業轉型。最後,您是否願意一起關注這場訴訟,並向立委與政府部門提出修改《電業法》的行動倡議?(目標13: 氣候行動)